禁止涉毒艺人复出未剥夺其劳动权
法治日报记者 赵丽
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丁一

每每有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,禁止总会引起社会的涉毒广泛讨论。《法治日报》记者梳理发现,艺人绝大多数观点支持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。复出但也有观点认为,未剥严禁复出、劳动从事演艺工作侵犯了涉毒艺人的禁止劳动权、就业权。涉毒

多位专家9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艺人禁止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,复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正确价值导向,未剥并未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。劳动

“禁止复出,禁止不是涉毒对其就业的‘一禁到底’、剥夺涉毒艺人的艺人全部生存之道。就业的领域很广泛,并非演艺工作这一条路。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,他们还可以从事其他非演艺性工作,并没有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。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说,考虑到特殊职业的社会功能、社会影响,对涉毒艺人进行职业限制具备正当性。
他分析说,对涉毒艺人的从业限制意味着艺人全面丧失演艺工作等机会,对其影响固然极大,但涉毒属于特别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,再加上艺人的偶像效应,对其适用“终身禁业”“永久抵制”等从业禁止措施具有合法性、合理性。
“禁止涉毒艺人复出只是一种职业限制。从业的权利和从业的自由有不同的层面,不能抽象地说就业自由就是什么都能做,所有人的就业和劳动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。”沈建峰进一步解释,出于特定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需要,对特定主体的从业资格作必要的要求,或者对其进入特定行业作特定的法律限制,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正当性。
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、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记者,同一般行业比,演艺行业具有特殊性,肩负着为社会树立榜样、引领社会舆论的功能。禁止涉毒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并不侵害其就业权、自主择业权,因为这只是限制“抛头露面”的机会,涉毒艺人仅不能作为公众人物出现,不能出现在公众媒体之上,并没有禁止其开展其他就业形式。
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、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表示,涉毒艺人触及法律红线,适用行业“永久抵制”条款。艺人拥有巨大的公众影响力,其行为具有极强的暗示性和导向性,涉毒行为会极大地削弱禁毒教育的成果,破坏社会对毒品危害的共识。
“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涉毒艺人,可以引导他们根据社会及行业的发展现状,重新学习一技之长,去相关行业寻找工作,重新融入社会。”北京广告协会明星代言规范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吴纯勇说。
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认为,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实行从业禁止,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对劳动权的合理限制,并不是禁止涉毒人员从事所有职业,只是限制其进入高影响力和高示范效应的职业,他们仍可选择其他普通行业就业,“还可以根据涉毒情节,对从业禁入设置分级限制机制”。
这也契合很多网友的观点:禁止涉毒艺人复出,并不是不给涉毒艺人出路,社会包容改过自新者,涉毒艺人可以经商做买卖,可以打工送外卖,甚至可以从事演艺行业的幕后工作,只是不要到台前来给年轻人错误引导。
“针对涉毒艺人的从业限制,目前仅散见于部分地方性禁毒条例,还缺乏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规定。”吴文芳认为,考虑到演艺行业明星属于公众人物,法律应当考虑将演艺、教育等具有公众示范效应的职业纳入涉毒艺人的禁业范围,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,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。
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提到,需区分禁毒法“不受歧视”与艺人从业权的差异:涉毒人员戒毒后应享有普通人的社会保障,但艺人作为公共人物,其从业权并非基本权利,“法律需兼顾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,对涉毒艺人演艺全平台、全场所限制非常合理”。他建议启动立法,对艺人失德行为分级管理,涉毒行为应列为最高级别,对应最长时限甚至终身禁止准入。
“面向未来,考虑到从业限制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影响,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,比如不允许涉毒艺人从事演艺工作、从事教师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等。目前一些地方的禁毒条例中有类似从业禁止的规定,可以在此基础上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。”沈建峰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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